怎樣申請進行司法鑒定
個人申請司法鑒定的流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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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出委托申請;
2、司法鑒定機構審核材料,審核通過,受理委托;
3、鑒定;
4、出具司法鑒定文書。
根據(jù)《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十二條之一款的規(guī)定,委托人委托鑒定的,應當向司法鑒定機構提供真實、完整、充分的鑒定材料,并對鑒定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司法鑒定機構應當核對并記錄鑒定材料的名稱、種類、數(shù)量、性狀、保存狀況、收到時間等。
《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十三條規(guī)定,司法鑒定機構應當自收到委托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nèi)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對于復雜、疑難或者特殊鑒定事項的委托,司法鑒定機構可以與委托人協(xié)商決定受理的時間。
申請司法鑒定機構的程序及條件
一、委托:
1、司法鑒定機構接受司法機關、仲裁機構的司法鑒定委托。
2、在訴訟案件中,在當事人負有舉證責任的情況下,司法鑒定機構也可以接受當事人的司法鑒定委托。當事人委托司法鑒定時一般通過律師事務所進行。
二、受理:
司法鑒定機構收到委托書后,應對委托人的委托事項進行審核,并作出如下決定:
1、對于符合受理條件的,能夠即時決定受理的,司法鑒定機構應當與委托人簽訂《司法鑒定委托受理合同》2、不能即時決定受理的,應當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鑒定委托材料收領單》,在收領委托材料之日起7日內(nèi)對是否受理作出決定3、對于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退回鑒定材料并向委托人說明明理由4、對于函件委托的,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在收到函件之日起7日內(nèi)作出是否受理的書面答復。
三、初次鑒定
司法鑒定機構接受委托后,由司法鑒定機構指定的司法鑒定人、或者由委托人申請并經(jīng)司法鑒定機構同意的司法鑒定人完成委托事項。
四、補充鑒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接受委托,進行補充鑒定:
(1)發(fā)現(xiàn)新的相關鑒定材料
(2)原鑒定項目有遺漏
五、重新鑒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接受委托,進行重新鑒定:
(1)司法鑒定機構、司法鑒定人超越司法鑒定業(yè)務范圍或者執(zhí)業(yè)類別進行鑒定的(2)送鑒的材料虛假或者失實的(3)原鑒定使用的標準、 *** 或者儀器設備不當,導致原鑒定結論不科學、不準確的(4)原鑒定結論與其他證據(jù)有矛盾的(5)原司法鑒定人應當回避而沒有回避的(6)原司法鑒定人因過錯出具錯誤鑒定結論的六、復核鑒定
對鑒定結論有異議需進行復核鑒定的,其他資質(zhì)較高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接受委托,進行復核鑒定。復核鑒定除需提交鑒定材料外,還應提交原司法鑒定文書。
七、司法鑒定文書的出具
司法鑒定機構在法定或者約定的鑒定期限內(nèi)完成司法鑒定后,應當按時出具司法鑒定文書。司法鑒定文書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交委托人,兩份由司法鑒定機構存檔。
八、出庭
司法鑒定人應當按照司法機關或者仲裁機關的要求按時出庭。司法鑒定人出庭時,應當出示《司法鑒定人執(zhí)業(yè)證書》。
法律依據(jù):
《司法鑒定程序通則》 第十四條 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對委托鑒定事項、鑒定材料等進行審查。對屬于本機構司法鑒定業(yè)務范圍,鑒定用途合法,提供的鑒定材料能夠滿足鑒定需要的,應當受理。對于鑒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滿足鑒定需要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要求委托人補充補充后能夠滿足鑒定需要的,應當受理。
第二十八條 司法鑒定機構應當自司法鑒定委托書生效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nèi)完成鑒定。鑒定事項涉及復雜、疑難、特殊技術問題或者鑒定過程需要較長時間的,經(jīng)本機構負責人批準,完成鑒定的時限可以延長,延長時限一般不得超過三十個工作日。鑒定時限延長的,應當及時告知委托人。司法鑒定機構與委托人對鑒定時限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在鑒定過程中補充或者重新提取鑒定材料所需的時間,不計入鑒定時限。
具有司法鑒定資質(zhì)的有哪些?
1、部門鑒定機構林業(yè)司法鑒定機構資質(zhì)審查,主要指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檢察機關、人民法院設立的與偵察、檢察、審判職能相適應的鑒定機構,基本上分為中央、省市、地市、區(qū)縣四級。其中,國家安全部、公安部、更高人民檢察院、更高人民法院設立的技術局或技術處等專門鑒定機構,還復核省市級鑒定部門呈送的疑難案件。而區(qū)縣級鑒定部門多數(shù)只有初步鑒定權,其鑒定結論須經(jīng)上一級鑒定部門復核才能生效。
2、司法鑒定委員會,是一種打破部門界限,由鑒定機構和鑒定人為紐帶的橫向聯(lián)合組織,其組織形式有國家鑒定委員會和地方鑒定委員會,這種組織形式正處于探索階段。
3、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鑒定機構,主要是指鑒定科研機構和擁有較強鑒定技術力量與設備的高等院校設置的鑒定服務機構。如司法部司法鑒定科學技術研究所、西南政法大學司法鑒定中心、華東政法學院司法鑒定中心、中國政法大學司法鑒定中心、中國人民大學物證技術鑒定中心、北京大學司法鑒定中心、西北政法學院司法鑒定中心、北京華夏物證鑒定中心等就是負責指導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鑒定工作的司法部首期批準的8家司法鑒定機構,主要任務是研究、開發(fā)、推廣新技術,接受司法機關和社會各界委托,開展鑒定業(yè)務和鑒定咨詢。
法律依據(jù):
《人民檢察院辦理 *** 犯罪案件規(guī)定》 第四十一條 對電子數(shù)據(jù)進行檢驗、鑒定,注重審查以下內(nèi)容:
(一)鑒定主體的合法性。包括審查司法鑒定機構、司法鑒定人員的資質(zhì),委托鑒定事項是否符合司法鑒定機構的業(yè)務范圍,鑒定人員是否存在回避等情形林業(yè)司法鑒定機構資質(zhì)審查;
(二)鑒定材料的客觀性。包括鑒定材料是否真實、完整、充分,取得方式是否合法,是否與原始電子數(shù)據(jù)一致;
(三)鑒定 *** 的科學性。包括鑒定 *** 是否符合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 *** 標準的選用是否符合相關規(guī)定;
(四)鑒定意見的完整性。是否包含委托人、委托時間、檢材信息、鑒定或者分析論證過程、鑒定結果以及鑒定人簽名、日期等內(nèi)容;
(五)鑒定意見與其他在案證據(jù)能否相互印證。
對于鑒定機構以外的機構出具的檢驗、檢測報告,可以參照本條規(guī)定進行審查。
司法鑒定怎么申請
個人申請司法鑒定的流程如下:
1、提出委托申請;
2、司法鑒定機構審核材料,審核通過,受理委托;
3、鑒定;
4、出具司法鑒定文書。
根據(jù)《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十二條之一款的規(guī)定,委托人委托鑒定的,應當向司法鑒定機構提供真實、完整、充分的鑒定材料,并對鑒定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司法鑒定機構應當核對并記錄鑒定材料的名稱、種類、數(shù)量、性狀、保存狀況、收到時間等。
《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十三條規(guī)定,司法鑒定機構應當自收到委托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nèi)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對于復雜、疑難或者特殊鑒定事項的委托,司法鑒定機構可以與委托人協(xié)商決定受理的時間。
什么是司法鑒定機構資質(zhì)
司法鑒定機構資質(zhì)即司法鑒定機構從事司法鑒定工作所必備條件與完備的運行體系,并獲得了相應的前置審批許可后的從業(yè)資格。
司法鑒定機構是司法鑒定人的執(zhí)業(yè)機構,應當具備辦法規(guī)定的條件,經(jīng)省級司法行政機關審核登記,取得《司法鑒定許可證》,在登記的司法鑒定業(yè)務范圍內(nèi),開展司法鑒定活動。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從事司法鑒定業(yè)務,應當具備的條件:有自己的名稱、住所;有不少于二十萬至一百萬元人民幣的資金;有明確的司法鑒定業(yè)務范圍;有在業(yè)務范圍內(nèi)進行司法鑒定必需的儀器、設備;有在業(yè)務范圍內(nèi)進行司法鑒定必需的依法通過計量認證或者實驗室認可的檢測實驗室;每項司法鑒定業(yè)務有三名以上司法鑒定人。
司法鑒定機構應當按照《司法鑒定機構資質(zhì)認定評審準則》建立并運行管理體系(該準則自2013年1月1日起實施)。